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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采蓉 - 人事室 | 2020-07-22 | 人氣:619
一、 依據教育部109年7月15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69114A號函辦理。
二、 經查109年6月28日發布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下稱介聘辦法)第13條第1項:「經達成介聘之教師,學校應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聘任,不得拒絕。但經學校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應不予通過」。
三、 另有關學校教評會提問內容,應依介聘辦法第13條部分進行審查,避免涉及個人相關資料,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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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251467A00_ATT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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