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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采蓉 - 人事室 | 2020-07-01 | 人氣:1187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9年6月23日總處給字第1090035729號函辦理。
二、 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具有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等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
三、 旨揭疑義經人事總處轉准原住民族委員會109年5月18日書函以,依獎助原住民學生要點發給之助學金【含一般助學金及(中)低收入戶助學金】要求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須達一定門檻,且各大專校院係就有限名額擇優核發,係屬「獎學金」性質。是以,公教人員子女已申領旨揭實施要點助學金者,得依前開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其他函釋與人事總處本次來函意旨不符部分,停止適用。
四、 依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意旨,人事總處原函發文日前已依前開相關函文准駁之處分,相對人未於法定救濟期間提起救濟而確定,或已經行政救濟程序而確定者,不受該函影響;未確定之案件(例如:尚未申請、已申請但機關尚未准駁、尚在行政救濟期間內、已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之案件)依該函辦理。
五、 檢附人事總處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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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222345A00_ATT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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