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26日臺教學(四)字第1132801926D號函、彰化縣政府教特字第1130161311號函辦理。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以臺教學(四)字第1132801926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修正法條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