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受理113(114)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依據:
一、「兵役法」第四十一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四、召集規則。
五、國防部頒「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公告事項:
一、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後備軍人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含兼主任、組長,一年以上,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屆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2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二2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二、校長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
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 告:民國113年3月16日至4月15日。
二、宣 傳:民國113年3月16日至4月30日。
三、受理申請:民國113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教師證、畢業證書、聘書、退伍令、授課時數表、身份證等影本證件。
二、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3年者):聘書、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逕送戶籍地縣巿後備指揮部)。
受理單位:向現職任教學校辦理。
附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3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規定期限內(10月前)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將於114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