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2年5月4日府人考字第1120164998號函辦理。
二、配合指揮中心110年5月5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289號函、110年5月5日肺中指字第1104100085號函、110年9月10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640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5月6日總處培字第1103001488號函,自112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教育部110年5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064388號函亦自同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