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彰化縣政府112年2月24日府人力字第1120065580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條文業經總統112年2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10671號令修正公布,且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法規動態項下。
三、旨揭條文係自公布日施行,主要係增訂第2項至第4項,規定高等考試各級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以下簡稱高普初考)、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地方特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身障特考)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以下簡稱原民特考)及格人員,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3年(高普初考)、6年(地方特考、身障特考及原民特考)限制轉調年限三分之一,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3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親自養育該子女,得調任至子女居住地之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限制,且原服務機關就該指名商調應優先考量。至公務人員如擬依上開規定調任,仍應依該條第1項本文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按公務人員陞遷法規,透過參加各機關辦理之公開甄選等方式調任其他機關職務。
四、另日後各機關實務如遇有公務人員刻意安排子女居住地據以調任,或其他窒礙情形,得適時函知銓敘部,俾利銓敘部蒐集相關案例,適時作成相關解釋。
五、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