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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助理員-張芸嘉 - 人事室 | 2022-10-31 | 人氣:1316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11021府人給字第1110409893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應不予受理:一、留職停薪期間。二、停職期間。三、休職期間。四、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二)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尚未確定。(三)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尚未期滿。五、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六、因案經權責機關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或已經權責機關依法為懲戒判決但尚未發生效力。七、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同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有本法第24條所定應不予受理退休案情事之一而申請退休時,各機關應不予受理。」據此,公務人員如有「停職」、「休職」、「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因案經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或已依法為懲戒判決但尚未生效」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等不得辦理退休之情事者,應不受理其退休或資遣申請案;所稱「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例如依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懲戒法)8條規定:「(第1項)公務員經依第23條、第24條移送懲戒,或經主管機關送請監察院審查者,在不受懲戒、免議、不受理判決確定、懲戒處分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第2項)監察院或主管機關於依第23條、第24條第1項辦理移送懲戒或送請審查時,應通知銓敘部或該管主管機關。」爰公務人員因案在懲戒法院審理中、在監察院審查中或經監察提出彈劾案者,依懲戒法規定亦不得資遣或申請自願退休。

三、次查退撫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第1項)各機關受理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案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召開考績委員會,就其涉案或違失情節,確實檢討其行政責任並詳慎審酌是否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及應否依相關法律核予停職或免職。二、經召開考績委員會檢討後,仍同意受理其申請退休或資遣時,應於彙送審定機關之函內,敘明理由並檢同相關審查資料,以明責任。(第2項)前項所定各機關應召開考績委員會檢討行政責任之程序,於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未設有考績委員會之機關,應送由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覈實辦理。但另有懲處規定者,從其規定之程序辦理。」上述規定之立法意旨,即係基於刑懲併行原則,為督促服務機關就涉案公務人員行政責任之有無予以檢討,是無論公務人員所涉案件之偵查或審理情形為何,各機關受理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案時,如知悉當事人有涉案之可能,且該所涉案件確於行政處理過程中有違失之情事,即應依上述規定,審酌是否移付懲戒或予以停(免)職後,再考量是否核轉其退休或資遣申請案,俾落實退撫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四、為使各機關受理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申請案件控管程序之執行更臻周延,銓敘部補充相關規定如下:
(各機關受理此類退休(或資遣)申請案件時,若有退撫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之各款情形時,依退撫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2項規定,應不予受理;若未有退撫法第24條第1項所定不予受理退休案之法定事由(如經判決無罪,尚未確定),仍應確實依退撫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之程序,召開考績委員會,就該公務人員涉案或違失情節,確實檢討其行政責任,並詳慎審酌是否應依懲戒法規定移付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查明是否應依相關法律核予停職或免職。

(各機關經召開考績委員會檢討後,如仍同意受理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申請時,應於彙送審定機關之函內,敘明理由並檢同相關審查資料,以明責任。如認其涉案或違失情節,確應依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應依相關法律核予停職或免職,而不同意受理其申請退休或資遣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同時儘速處理上開移送、停職及免職案件,以為明確准駁,俾符合退撫法第24條規定不受理之情形)。

(各機關受理此類退休(或資遣)申請案件處理期間(不包含機關內部檢討後之移送、停職及免職案件處理期間),請於行政程序法第51條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以避免發生申請程序遲未終結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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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1 縣府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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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2 銓敘部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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