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1年8月25日府教體字第1110326286號函辦理。
二、本辦法第27條明確規範專任運動教練不得在校外兼職(第1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每學期報經學校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在各級學校兼課,每週不超過4小時(同條第1項第1款)。
(二) 擔任各該專長運動種類之體育團體職務,且不影響學校本職工作。所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8小時(同條第1項第2款)。
(三)曾任或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接受商業代言(同條第1項第3款)。
(四)依其他法令規定兼職(同條第1項第4款)。
三、專任運動教練擔任企業排球聯賽教練或球員,不論是否影響本職工作,若未符上揭規定,請依本辦法第32條第2項第5款第7目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