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彰化縣政府及各機關學校推動公教員工參與志願服務暨獎勵計畫」辦理(如附)。
二、為鼓勵本府及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參與志願服務,以拓展服務、並協助公共事務推動,提升縣政服務品質,請各機關學校持續推動公教員工參與志願服務。
三、另為彙整各機關學校推動成效與志工志願服務之成果,請填寫「紀錄表」(採計至本年8月31日止);如達獎勵標準之機關學校,請填寫「獎勵表」併附成果佐證資料(如︰志工教育訓練、志工觀摩活動、志願服務宣導、志工隊聯繫會報、志工隊評鑑等相片)及服務紀錄。
四、上開資料請於本年9月21日(星期三)前免備文逕送本府人事處彙辦(或將掃描檔以電郵傳遞),電子檔部分請併同回傳承辦人信箱(aade0419@email.chcg.gov.tw)。
五、檢附「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參與志願服務紀錄表」及「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推動公教員工參與志願服務獎勵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