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1年2月18日總處培字第1113024341號函辦理。 二、人事總處配合「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發布,刪除申請延後分配訓練之次數限制,並分別放寬考試錄取人員報到期限為15日,爰修正旨揭規定。 三、檢送人事總處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