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2月22日部退二字第1115428512號書函辦理。
二、查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4條規定,公教人員補償金基數內涵,為公教人員最後在職等級之本(年功)俸(薪)額之15%;第5條第1項規定,公教人員之補償金於審定機關審定退休案或資遣給與案時併同審定,並由退撫新制實施前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之發放機關一次發給。次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業經立法院於111年1月28日完成三讀,並奉總統於同年2月18日公布;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亦經行政院以111年1月28日院授人給字第11100000011號函核定,溯自同年月1日生效。
三、據上,為利各發放(支給)機關計算發給111年1月1日以後退休(職)生效之公(政)務人員退休(職)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爰檢送「111年度公(政)務人員退休(職)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每一基數發給數額對照表」供參。
四、併附原書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