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0年7月8日府人力字第1100238913號函辦理。 二、旨揭情事,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110年6月29日以考臺組貳一字第11000043021號、院授人培字第11000015392號令會銜發布;會銜令業經本府110年7月1日府人力字第1100228494號函諒達。 三、銓敘部108年12月13日部銓四字第1084880368號電子郵件以及歷次解釋與前開兩院會銜令未合部分均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