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0年5月19日府人考字第1100178460號函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基礎訓練人員於正課時段請假,應由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併入實務訓練請假紀錄。」第31條規定:「(第1項)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得請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1日者,以1日計。請假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第2項)延長病假不得超過實務訓練期間二分之一。經銷假繼續訓練者,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第3項)捐贈骨髓或器官者,依實際需要給假。其期間超過14日者,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第4項)前3項假期結束日逾原定實務訓練期滿日者,應自受訓人員銷假日起,就原定實務訓練期間內請假超過之日數,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第5項)其餘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規定,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但分配公營事業機構實施實務訓練者,從其規定。」
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110年5月5日肺中指字第1104100085號函略以,為防疫需要,自110年5月5日起實施不支薪「疫苗接種假」,公務人員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前往接種疫苗及接種疫苗後若發生不良反應者,均得給予「疫苗接種假」,各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等事宜。
四、為配合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如因前往接種疫苗及接種疫苗後發生不良反應者,得參照疫情指揮中心110年5月5日上開函規定,給予不支訓練津貼之「疫苗接種假」,各訓練機關(構)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等事宜。另因前揭「疫苗接種假」,非屬訓練辦法第31條所定須相對延長之假別,爰受訓人員倘於實務訓練期間(含基礎訓練期間)申請「疫苗接種假」,尚無須相對延長其訓練期間。惟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申請「疫苗接種假」,其請假缺課時數仍應依訓練辦法第30條第3項規定併入實務訓練請假紀錄,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