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0年5月3日府人給字第1100155930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公務人員之權益照護,銓敘部業就本辦法「意外」要件之認定、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致受傷未住院而治療6次以下者,得發給新臺幣3,000元慰問金、調整失能及死亡慰問金發給標準,以及增加得投保額外保險之特殊職務範圍等研議修正,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且依本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至於對於橫跨新舊法事例之適用,業於本辦法第4條第5項增訂「本辦法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修正施行前有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已發生尚未申請或已受理申請尚未核定發給之案件,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依其立法說明載以,基於照護公務人員及遺族權益,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發生尚未申請或已受理申請尚未核定發給之案件,參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從新從優之精神,應依修正後之慰問金發給額度規定辦理。惟本辦法修正施行前,由於意外標準認定而予否准或未申請之案件,以及因執行職務受傷但治療次數在6次以下之案件,並非該條新增規定得予從新從優認定核發慰問金之範圍。
三、前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併檢附修正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申請表」1份,該表亦已建置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退撫項下)及本府人事處(https://personnel.chcg.gov.tw/00home/index1.asp/便民服務/一般公務人員專區/待遇、福利、保險、證明書項下),請自行下載使用。
四、檢附原函影本、發布令影本、上開修正條文、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申請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