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如下:
一、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請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夫妻切勿重覆請領。
又如具有其他學雜費補助身分(例如原住民、身心障礙等)且已申請該身分之學雜費補助者,或已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請特別注意子女是否有於就讀學校申請補助,另105學年度起已受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者亦不得申請補助),不論金額多寡,均不能再申請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請具有雙重補助身分者,務必審慎選擇,以免衍生責任追究爭議。
二、戶口名簿影本:於本機關第1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者外,無須繳驗。
三、除國中、國小無須繳驗證件外,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者,另需繳交繳費收據或繳費收據以影本替代者需於單據上簽章;未列有註冊人相關資料之繳費收執單據(例: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明細表),請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四、餘請參閱補助表規定及申請表備註說明、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高級中等學校免學費政策-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彙整表。
欲申請108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之同仁,請檢證連同申請表於9月10以前送人事室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