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受理申請110年度後備軍人第3、4款緩、逐召申請。
依據:
一、「兵役法」第41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7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 行政院90年8月22日台九O內字第028910號頒「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
」修正條文第5、6章。
四、 國防部91年11月14日(91)鉦鉞字第000813號頒「核定國防工業緩召機構實
施規定」。
五、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96年9月4日徵管字第0960002329號令頒「後備軍人及補
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作業手冊」。
公告事項:
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
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二節(含)以上。
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
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二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
緩召處理者。
校長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
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 告:民國110年03月16日至04月15日。
二、宣 傳:民國110年03月16日至04月30日。
三、受理申請:民國110年04月01日至10月31日。
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聘書、教師合格證、畢業證書(非師院校畢業者,需檢附任教國中(小)學校滿1年服務證明、經歷證件、實習證明)畢業證書影本、退伍令、授課時數表(兼任行政人員)、身分證等影本證件。
(二)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09年者):聘書、授課時數表(
兼任行政人員)、前次核准辦理名冊影本(逕送戶籍地後備指揮部)。
受理單位:向本校人事室辦理。
附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0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規定期限內(10月)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將於111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