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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采蓉 - 人事室 | 2020-11-23 | 人氣:965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11月18日總處給字第10900453151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查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前係依行政院歷年訂頒之「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辦理,以按月支領退休給與之各級政府退休(役、職)人員為發給對象,嗣於102年9月5日訂定「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年慰發給辦法),其發給對象包括按月支(兼)領月退休金在2萬元以下之各級政府退休(伍)人員(按,其月退休金(俸)基準數額,自103年起調整為2萬5,000元迄今)。另行政院105年9月8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函及106年7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02951號函,就退休公教人員三節慰問金及子女教育補助之上開發給對象,亦有相同規定。
三、 考量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0條規定,公務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須任職滿15年以上。又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1條亦規定,公務人員任職滿15年,符合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另查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5條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2條亦定有相同規定,爰審酌公教退休法令制度設計之意旨,得依規定發給年終、三節慰問金及子女教育補助之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係指公教人員任職年資15年以上且支領月退休金有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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