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人事總處109年5月12日總處給字第10900330371號函辦理。 |
二、 | 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規定略以,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不動產、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等財產,應自就(到)職之日起3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人事總處配合上開規定,並基於人事服務精神,自97年起,每4年1期辦理公職人員財產信託優惠方案,公開徵選適宜金融機構承作,提供公職人員辦理財產信託時參考運用。 |
三、 | 茲因105年至109年公職人員財產信託優惠方案,將於109年5月19日屆期,爰賡續辦理公開徵選。本期經徵選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金融機構獲選承作。相關資訊並於人事總處全球資訊網(https://www.dgpa.gov.tw/)首頁最新消息區及公務福利e化平台公告。 |
四、 | 另依本方案承作契約書第13條規定,人事總處不介入承作金融機構與委託人間權利義務履行事宜之處理,如發生任何糾紛,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解決。 |
五、 | 檢送人事總處原函及優惠方案說明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