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國彰化縣政府113年4月17日府教學字第1130138163號函公告。
二、查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以下簡稱介聘辦 法)第5條(附件4)規定略以:「(第1項)公立學校現職教 師,除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原住 民族教育法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 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者,始得申請介聘。 ……(第4項)公立學校現職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 申請介聘至其他直轄市、縣(市),不受第一項實際服務 滿六學期規定之限制:一、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期間,因 重大傷病有醫療需要。二、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 以上,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
三、為維護教師權益,爰本縣111學年度至113學年度教師甄選 錄取之教師申請縣(內)外介聘服務年限回歸介聘辦法第5條 規定辦理,不再依各年度之簡章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