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3年3月12日府人考字第1130088555號書函辦理。
二、為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工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性騷法)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除部分修正條文自113年3月8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應依前開二法及相關子法(含指引)之規定,儘速檢討修正內部性騷擾防治規範。
三、人事總處為協助各機關(構)瞭解性工法及性騷法於公部門之適用情形,依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之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整理各機關(構)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之作業流程及應行注意事項,並彙編為本指引,俾供各機關(構)參考。
四、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