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修正新增第16條之2規定,已明定長期代理教師之給假準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之規定、代理教師經主管機關核准兼任學校行政職務者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給予休假、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爰本注意事項配合修正。
二、檢附「彰化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注意事項」第1點、第12點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規定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