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彰化縣政府112年6月15日府人給字第1120223204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105年9月8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函及106年7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02951號函,有關退休公教人員三節慰問金及子女教育補助發給對象之一為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以下同)2萬5,000元以下者(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月退休金為計算基準),該月退休金基準數額自113年1月1日起調整為2萬8,000元以下。
三、檢附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