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彰化縣政府教育處112年5月18日公告請各校填報「是否明定學校首長如涉及職場性騷擾事件之防治措施及申訴機制之相關法規情形」辦理。
二 、又依彰化縣政府107年3月14日府人考字第1070081283號函規定略以,機關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時,應明訂機關之首長如涉及性騷擾事件,應交由具指揮監督權限之彰化縣政府決定。
三、於原訂第三點內容增列第二項「機關首長如涉及性騷擾事件,應交由具指揮監督權限之彰化縣政府決定懲處。」。
四、本要點於112年6月5日臨時校務會議討論同意修訂,並經校長核定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