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彰化縣政府112年5月5日府人給字第1120174080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自112年4月30日改制,並考量基金實務運作需要,修正本要點相關規定及其附件,前開資料已另登載於該局網站「資訊專區/政府公開資訊/法規彙編及法規動態」(網址http://www.fund.gov.tw),請自行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