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彰化縣政府112年5月3日府人力字第1120163484號函辦理。
二、為精進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及各項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位)訓練之成績考核相關事宜,以及因應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及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自112年起新增電腦作答方式等,爰保訓會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收費標準)第3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部分規定」、「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位)訓練成績評量要點部分規定」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部分規定」。
三、收費標準業經保訓會以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公評字第1122260098號令修正發布;另上開3項規定業經該會以同年月日公評字第1122260098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同年5月15日生效。
四、檢送上開4項規定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規定)、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相關資料均刊登於保訓會網站(https://www.csptc.gov.tw/)「培訓最新消息」及「法規及函釋」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