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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助理員-張芸嘉 - 人事室 | 2023-03-16 | 人氣:235

一、依彰化縣政府11233府人力字第1120077831號函辦理。

二、本案所涉相關法規及解釋如下:

(服務法第5條規定:「(1)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2) 公務員未經機關()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服務法第15條規定:「(1)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2)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3)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2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同意;機關()首長應經上級機關()同意。(4)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同意;機關()首長應經上級機關()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5)公務員有第2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備查;機關()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備查。……(7)2項、第4項及第6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8)公務員兼任第3項所定公職或業務及第4項所定工作或職務;其申請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服務法第16條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三、茲以服務法第15條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使公務員一人一職,以專責成,俾能固守職分,避免影響公務之遂行及有礙其職權之行使,其中規範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係基於領證職業之事務具有專業性質,且與公務員身分難以切割,為避免公務員於執行職務之外,另從事領證職業之事務而造成角色混淆,爰規定須有法令依據始得為之,並應經權責機關()同意。又銓敘部頃接民眾詢問公務員於停()職期間得否於民間機構執行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所稱「領證職業」所為之事務,經該部審慎衡酌後,考量停()職公務員雖仍具公務員身分,惟已不得執行職務,故不發生從事領證職業造成角色混淆之問題。是公務員依法停()職期間得於民間機構任職,上開任職範圍包括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所稱「領證職業」,且毋須經權責機關()同意或備查;惟各該專業管理法律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且亦不得違反服務法第5條、第6條、第7條、第14條及第16條等相關規定。

四、檢附銓敘部原函及令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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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1 縣府函.pdf
  •  
    2) 02 銓敘部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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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03 銓敘部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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