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2年2月10日府教國字第1120047932號函辦理。
二、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5點規定,各機關就經常出差人員差旅費,應於報支要點所定數額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為使經常出差人員報支差旅費有所依循,爰訂定「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經常出差人員差旅費報支要點」。
三、檢送「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經常出差人員差旅費報支要點」及其總說明、逐點說明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