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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采蓉 - 人事室 | 2022-03-17 | 人氣:210

主旨:公告受理申請111年度後備軍人第3、4款緩、逐召申請。

依據:
 
一、「兵役法」第41
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7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 行政院90年8月22日台九O內字第028910號頒「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

       」修正條文第5、6章。
  四、 國防部91年11月14日(91)鉦鉞字第000813號頒「核定國防工業緩召機構實

       施規定」。

  五、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96年9月4日徵管字第0960002329號令頒「後備軍人及補

       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作業手冊」。

公告事項:

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

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二節(含)以上。

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

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二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

緩召處理者。

校長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

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    告:民國111年03月16日至04月15日。

二、宣    傳:民國111年03月16日至04月30日。

三、受理申請:民國111年04月01日至10月31日。

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聘書、教師合格證、畢業證書(非師院校畢業者,需檢附任教國中(小)學校滿1年服務證明、經歷證件、實習證明)畢業證書影本、退伍令、授課時數表(兼任行政人員)、身分證等影本證件。

(二)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1年者):聘書、授課時數表(

                兼任行政人員)、前次核准辦理名冊影本(逕送戶籍地後備指揮部)。                 

受理單位:向本校人事室辦理。

附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1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規定期限內(10月)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將於112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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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2031710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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