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查核109年7月至12月職務代理名冊,有部分機關學校未符「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所支酬金應予追繳,不得核銷。 二、本次查核不符規定情形如附件,除冊內所列態樣請各機關學校留意外,相關職務代理事宜均請確實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