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標題 | [11301302] 有關113學年度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相關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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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發佈人 | 學管科 / 李如玉 |
時間 / 點閱 | 2024-02-15 11:59 / 111 |
內容 |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非學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 二、每年申請時段為4月1日至4月30日及10月1日至10月31日開放個人、團體及機構申請實驗教育計畫。 三、欲申請113學年度起之實驗教育者,請至「彰化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網站」(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平台)申請,系統開放時間如第二點時段,爰請貴校轉知有意申請個人實驗教育計畫者,並提供連結網站進行申請,網址為:https://www.expedu.chc.edu.tw,並請提醒留意平台開放申請時段,逾期則無法提出申請。 四、請提醒【初次申請實驗教育者】先申請實驗教育平台帳號後留下【聯繫電話】,俟本府電話確認並通過帳號查核後,申請人得於申請日後第2個工作日逕登入平台,依照平台指示填寫資料並下載相關表件,表件繕寫完成後請至實驗教育平台,以線上提交申請書方式辦理。 五、倘申請學生為國民教育階段及高中階段欲與學校合作,請設籍學校務必與家長說明配合事項及模式,並敘明成績評量方式及評量人員等,詳實記錄於「與校合作計畫書/設籍學校協議書(附件檔案可2選1使用)」,以免造成雙方困擾。 六、倘本府通過申請人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除副本通知貴校外,將另請申請人繳交1份核定計畫書於貴校留存,以利貴校追蹤學生學習狀況及進度。 七、倘實施實驗教育學生欲終止實驗教育計畫,請學校務必請該生填具終止實驗教育申請書並於學校核章後,送至教育處學管科憑辦,始得終止實驗教育計畫及辦理入(轉)學事宜。 八、高中(職)一年級新入學學生欲依非學條例第16條與學校合作者,因4月底送計畫時尚未確定入學學校,故請特別注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計畫內實驗教育之「方式」應載明「預計與學校合作」、「內容」暫以申請人所預期之辦理內容撰擬、「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相關資料」及「通篇」涉及合作學校未可得知部分,得暫予省略。 (二)申請與校合作之學生分為非續招學生及續招學生兩軌:
(三)請學生在開學日前未獲與校合作計畫許可函前,學生仍應到校上課,直至合作計畫獲許可後始得依合作計畫辦理。 九、於實驗教育平台開放前,相關申請表件下載可至彰化縣教育處新雲端—業務專區—檔案下載—02學管科-非學型態實驗教育,網址: https://www.newboe.chc.edu.tw/open_file/&2。 十、有關實驗教育申請辦理詢問,請洽本府實驗教育承辦人李小姐,電話:04-7531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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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檔案 |
設籍學校協議書-國中、國小(範本1).odt
設籍學校協議書-國中、國小(範本2).odt |